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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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我从一家的清算组购入大量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必须同时购入),资产中有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固定资产等,对于其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折旧期限应如何确定?1、价值按买入价(即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折旧期限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中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这种处理是否恰当?2、按上述方法计提的折旧是否需做纳税调整?因为评估值与帐面净值是不一致的(有增有减)、预计可使用年限与原剩余折旧年限也是不一致的,因此造成目前这部分资产所提折旧与原帐面所提的折旧数不一致。如果需要做纳税调整,税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窍门 2006 12 5 15:53 【 】【】【】 近,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强化了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明确规定下述企业或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同时该《通知》规定,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证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短折旧年限为3年。 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面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新政策,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先解释一下几种折旧方法的概念。企业使用多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张正华;宇;;[A];Well off Society Strategies and Systems Engineering Proceedings of the 13th Annual Conference of System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C];2004年。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直线法(straight line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二、常用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摘 要: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物质条件,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本文企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优越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企业 固定资产 折旧 问题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成为固定资产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速折旧法中的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加速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允许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一些规定企业中采用快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优越性 在分析加速折旧法的优越性之前,先简要介绍一下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速法 双倍余额递减速法是按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它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用固定资产帐面上每期期初的折余价值乘以双倍直线折旧率来确定各期的折旧额。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速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又称为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积数递减法、合计年限法。 我们举例说明分别选择加速折旧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平速折旧法中的年限法。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 当前存在的问题。采用加速折旧法,无论在保证信息质量方面还是促进、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然而,我国企业当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中采用折旧方法的状况是:大部分企业习惯于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而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采用折旧方法的随意性大,企业一般不是以特定固定资产寿命期、技术更新趋势、价格变化情况为依据,而是以会计利润指标或眼前利益的需要为依据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中选择,或者在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中选择。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要导致会计、两方面的后果。会计方面,除导致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外,还会使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经营期间的资产、费用、利润数据不可比,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经济方面,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加上技术进步加快,采用直线法将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低于其实物更新所需货币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将直接制约其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社会来说,将影响新的生产手段的市场需要,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2 原因分析。当前,企业一般选择直线法、随意选择折旧方法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管理意识的不强、不同企业的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等。但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行为,因此,导致问题存在的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缺陷,包括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缺陷。 会计制度方面。我国。

一个企业能否采用两种折旧方法,内容提示:余额递减法以每年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作为折旧基数,即每年折旧额均为该年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折旧率,这样,已被提取折旧的价值不再参与折旧过程,体现了辨证唯物的价值补偿原则 余额递减法在设备使用前3年里,回收了90%的投资,企业再追加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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