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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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核心提示: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赢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采石运石受到阻碍由C君负责。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安全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自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Y君找C君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C君告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2007年6月21日,原某采石场变更为Q某采石场,经营者为C君。2008年7月1日,。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采石场经营开采权承包合同 甲方: *** 镇 ** 村委会 乙方: ** 市 ** 区 ***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本村采石场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并议定有关事项如下: 1 、甲方将采石场 ( **梁顶,南沟里,西沟对岸,北村路 ) 承包给乙方使用。 2 、乙方经营权承包年限为 30 年,即 2007 年 5 月 1 日 2037 年 4 月 30 日 止。 3 、乙方缴纳承包金人民币合计叁万元整(每年缴纳承包金 1000 元)。签合同时缴纳 2 年的承包费。 4 、乙方可以开采片石,也可开采其它用石。通往采石场道路由乙方维护,道路可无偿使用。采石场证照、安全生产、税务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等所需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缴纳承包费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和出卖采石场经营开采权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甲方不得干预。 6 、承包期间本村委会及本村其它自然村修村路需石磋子,乙方免收材料费。 7 、在生产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者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只提供采石场,不再添加其它任何设施和设备,如需添加任何设施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到期后,所添置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9 、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乙方经济损失 3。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络综合 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无忧考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供大家学习参考。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姚洲村。负责人陈长令,场长。委托代理人廖道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寻孟秋,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社港镇淮洲村竹峰片大屋组116号。委托代理人徐蔚然,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心源社区兴隆四组8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泽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永安镇督正村白竹片组29号。上诉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寻孟秋、龙泽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系合伙企业,由潘建秋、罗少奇、陈照礼、龙泽华、邓新年等五人每人投资15万元合伙开办的平江县石煤矿工业区姚洲村葫芦坡采石场变更而来。2008年元月8日,上述合伙人之间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罗少奇、陈照礼、龙泽华、邓新年四人退出合伙。由于龙泽华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龙泽华的合伙资金一直没有退还,且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只同意龙泽华退还14万元。同年元月10日,该采石场新吸收陈长令、唐在田、蒋国栋、张胜利、璇、郑俊杰、张喜红、戴俊湘、美丽等九人入伙,重新注册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龙泽华没有参与经营。2008年3月1。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包括编制整治复绿方案、复绿计划、复绿设计、施工纸审核、工程预算、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采石场复绿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复绿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复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街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由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设立工程专户,集中支。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叶棠生、郭洪本、陈德安、蔡明礼、劳允文、陈国让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2006 12 14 13:52 来源:法律教育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院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棠生,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圩永安路9工区A座金伟楼301房。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小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洪本,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云郭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安,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建设一街2号303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江,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天养,该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蔡明礼,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西社村芝兰里4号。 原审第三人劳允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塘中居委。 原审第三人陈国让,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奇石村六巷5号。 上诉人叶棠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544 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28日,被告叶棠生与两原告郭洪本、陈德安签定了《石场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同意。

共同出资办采石场各自经营协议书,协议书都是没有固定格式的..可以按你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通过什么条件,房子使用权归你,如果房屋产上写的本身是你女儿的名字,不用强调产权归她了!!主要是强调你的使用权,并且时间,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权可以收回,或者强调永远的使用权都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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