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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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采砂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厅 弥勒县水务局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1.申请在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水务局提出以下材料:(1) 采砂申请:包括申请单位名称,企业代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地形,四界,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2) 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厉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3) 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2.审核县水务局在接到申请材料时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审查申请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不能当面告知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需补正的从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计算时间。3.批准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后,要及时报主管领导审批。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景谷县水务局召开河道采砂业主安全生产培训会 景谷县水务局召开河道采砂业主安全生产培训会 为规范和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河道采砂业主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景谷县水务局于2012年4月27日在县水务局大会议室召开全县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业主进行为期半天的安全生产培训会。 景谷县共有河道采砂业主47户,。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2011年1月7日,勐海县组织召开《勐混镇河道采砂权设置》听证会,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属相关部门、勐混镇等部门参加了会议。听证会上,县水利局对勐混镇河道采砂权设置作了简要陈述和说明,县人大、县政协、县属相关部门、勐混镇人民政府等20多名听证代表,在听取情况介绍后,踊跃发言。普遍认为,对河道采沙权设置非常必要,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县水利局将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刘戈理: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开始实施。为及时向社会通报《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先生通报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在主席台坐的还有,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林旭钿先生,省水利厅副厅长建成先生,省水利厅副厅长春海先生,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局长黄华先生,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提问。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我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刘戈理。 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新《条例》有关情况;二是请记者朋友提问。发布会时间约40分钟。 首先请省水利厅黄柏青厅长通报新《条例》有关情况。2012 08 07 09:59:21 黄柏青: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我新《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个简要介绍,同时通报水利系统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的情况。2012 08 07 10:04:36 黄柏青: 一、新《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 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国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200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这。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并经论证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航道、海事部门划定;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渔业部门划定。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以及规定的河砂禁采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暂无友评论浏览字号: , , 通过Email推荐给好友: 记者提问环节 南方都市报:听完黄厅的介绍,有一个问题,《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有7年了,但非法采砂这个情况在各地一直是屡禁不止,虽然“三打两建”对非法采砂有一些重创,但会不会是一阵风,可能明年不抓,又会出现这种情况,护砂的长效机制如何建立?谢谢。 黄柏青:广东省河道采砂的管理,新的《条例》颁布之前,是分三大块,是省管河道是由省厅来管,还有珠江河口的海沙是海洋局管,还有市县的河道是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来管。原来的《条例》实施几年来,省管河道这一块这几年下了一定的功夫来管理,目前省管河道逐步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还有招投标,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原来的《条例》实施那么多年,为什么偷采河砂情况那么严重,有几个原因: 1、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广东市场一年需要的砂量是一亿吨左右,而发证采砂的1400万吨左右,还有市县管的采砂和海砂,但供需矛盾还是比较突出的。 2、过去监管和处罚力度上还是比较小,是一万块钱到十万块钱以内。 3、认识上还有一些误区,河道采砂执法应该是属地来负责,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省管河道,是省发证,认识上还是有一些误区,认为应该是省来管。省里也有误区,因为执法是属地管理,有认识上的误区,执法上不是很到位。 由于存在这些问题,这些年,河道管理,特别是省管的河道取得比较好的成效,但是市县的河道也存。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 2009 07 01 15:23:41 有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德宏州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章 总 则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州江河范围内开采河沙、卵石资源;河沙、卵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均由隶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第三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卵石资源,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以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章 开采管理第四条 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所属县(市)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开采审批手续或签订合同,领取准采证,持证开采。跨县(市)的河道采砂审批,由具体开展地点隶属的县(市)办理审批发证手续,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采掘边线应在河床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设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第六条 设定采掘边线,应保护堤防工程建筑物的安全(包括基础、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涵洞、桥梁、管道等水利设施。在河。

云南采砂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1997年4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章总则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入金沙江,全长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第四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自治州和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龙川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龙川江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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