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采石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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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采石场审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云城分局:为规范我市采石场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终止我市试行适度下放采石场审批发证权限。今后采石场的审批发证工作,按照市政政府批准的《关于规范采石场审批登记管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提出贯彻要求如下: 一、调整采石场审批发证权限。年生产规模30万立方米以下采石场的采矿权,按省厅34号文的规定要求,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发证。涉及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由申请人备齐有关资料(见附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并按《关于规范采石场审批登记管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清理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调整采石场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后,各县(市、区)要对已受理的石场采矿权申请事项进行清理。未审批发证的要在今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按《实施方案》的程序及要求协调完善各项审批业务工作。 三、换发石场采矿许可证。为规范全市石场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工作,决定换发在下放采石场发证审批权限期间各县(市、区)颁发的石场采矿许可证,统一由市局编码重新发证。2005年3月前市局登记颁发的石场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规及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矿管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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