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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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水利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举行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定于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下午2:00 5:00在昆明市兰花宾馆会议三楼兰花二厅举行。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一)听证主持人董健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副局长(二)听证委员董健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副局长刘新明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处长卫红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三)决策发言人杨琼珍 昆明市水利局法规处处长明书 昆明市水利局河道处处长郑 涛 昆明市滇管局法规处处长马 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四)听证监察人程经财 昆明市纪委监察局第十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局长寸永祥 昆明市政府目督办督查处处长(五)听证代表贾明祥 官渡区水务局,市人大代表李志宏 官渡区水务局副主任钟小燕 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李 春 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晓东社区居委会晓东小组支部书记邦辉 个体工商户赵瑞康 个体工商户陈增会 昆明市气象局业务处处长,九三学社昆明市市委副主任,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田雪北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冶炼加工总厂工作段群慧 安宁市环境监测站工程师廖增隽 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工作严学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主任科员李。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 2009 07 01 15:23:41有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德宏州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章 总 则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州江河范围内开采河沙、卵石资源;河沙、卵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均由隶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第三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卵石资源,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以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章 开采管理第四条 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所属县(市)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开采审批手续或签订合同,领取准采证,持证开采。跨县(市)的河道采砂审批,由具体开展地点隶属的县(市)办理审批发证手续,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采掘边线应在河床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设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第六条 设定采掘边线,应保护堤防工程建筑物的安全(包括基础、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涵洞、桥梁、管道等水利设施。在河道。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河道管理得到规范,河道综合效益不断显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2012年4月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次会议将《龙川江管理条例》修订和《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州人大成立了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任锦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佳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条例修订、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州水务局已按要求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 6月5日,州人大组织召开了《龙川江管理条例》修订和《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启动会议。州条例修订、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条例》修订、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佳在会上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修订 龙川江管理条例 和制定 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两个条例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启动 两个条例 的修订、制定工作;三是要精心组织,依法办事,按时按质完成 两个条例 的修订、制定工作。 目前,州水务局龙川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进行封闭式学习、修订,待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征求相关单位和群众意见后,于月底形成《条例》初稿上报州人民政府,2013年2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撰稿:李雪花。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2月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于2013年2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1997年4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2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入金沙江,全长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 第四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1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理、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考试吧4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5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

云南河道管理条例,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3 04 08 11:56:26.0 来源: 发文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 03 31执行日期:2013 03 31 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2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批准)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依据水利行业标准确定。 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确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沿河两岸的乡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河道的清障、采砂采矿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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