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筑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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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优宅尚品的设计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的,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包括运输费和处置费,运输费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是每吨16元,处置费又称为消纳场管理费标准是为每吨15元。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据介绍,凡市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新的标准规定,对建设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建设单位将其运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处置场所的,按每吨5元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自行解决堆放场所的,减半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一、居民非生活垃圾(主要为装潢垃圾)处理费 (一)收费对象包括及非装饰装修户,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原收费标准为按户型每户100元-400元)。 (二)对于确实不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单位不得向住宅业主(使用人)收取处理费。 (三)住宅业主(使。参加听证会的共有19名代表,包括消费者代表1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 专家代表2名。会议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在册职工人数2元人每月收取,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经营类场所、营业性车辆、建筑施工类。 标准是5元,全称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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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综合法规类 时间 来源网络综合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综合法规类 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管理证。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管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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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每周发送目录摘要,【法规标题】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60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同意,并经市环卫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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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同意,并经市环卫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罚款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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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七条项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二、《办法》第九条款修改为“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四、《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管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解决方案全部领域细分的精英律师团队提供服务 全国无地域呼叫律师即时响应咨询 全面满足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需求 全年仅2000元顾问费的超值服务价格 专业 精准 便捷 高效 经济 您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为您审查撰写的合同,对于每份合同提供3轮9人次的专业审查,确保您的合同安全。当您已经撰写了文书而不确定其法律风险时,委托觅法网帮您审核,专业服务让您的法律诉求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企业的实际法律事务需求订制服务内容,突破传统的顾问服务规则,以更自主的方式享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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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同意,并经市环卫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罚款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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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每周发送目录摘要,【法规标题】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全文】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00年5月15日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正)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管理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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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0年五月十五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二、《办法》第九条款修改为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四、《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 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管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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