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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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上自然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税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纳税、不缴税或免税的审查手续,直接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C和B享有和承担。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C和B享有和承担。”根据2012年9月30日的资产负责表显示:在2012年9月28日股权转让前, 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总共为6629303.45元,分别为:其他应收款 5466977.4元, 预付账款:1162326.05 元。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总共为17362457.23元,分别为:应付账款960.71元,预收账款:2450073.1,应付工资157036.84元,应付税金8510.18元,其他应付款4745876.4,长期借款100000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承担规定,2012年9月28日前,乙和丙享有的债权共为:6629303.45×60%=3977582元,乙和丙承担的债务共为:17362457.23×60%=10417474元。另外,和平实业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李俊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李俊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陈某某由其他股东授权转让股份,与二被告赵某某、徐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新丰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份以人民币1122万元转让给乙方所有。2、付款方式:2008年1月30日前乙方支付甲方定金300万元人民币,2008年2月29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822万元人民币(定金为转让款)。3、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30日内处理妥新丰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关系及股权,以保证乙方享有公司51%股权,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二被告在原告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后,下欠原告290万元股份转让款没有给付。 原审法院认为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方,转让,公司,股权,土地,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书规范 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转让方享有的在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晖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声明情况 (一)、德晖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 2、公司营业执照证号:;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地址:。 (二)、德晖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 本协议转让方占有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承诺上述股权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利瑕疵。 (三)、德晖公司资产情况 1、德晖公司有位于西山区福海社区渔堆村的商业用地一块及房屋一幢,土地面积为3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3868.4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和房屋的具体用途及其他内容详见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记载事项),受让方已对房屋及土地的状况作了必要的查看和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了解。 转让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上述资产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属纠纷。 2、德晖公司除上述土地及房屋资产外,无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上自然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税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纳税、不缴税或免税的审查手续,直接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C和B享有和承担。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C和B享有和承担。”根据2012年9月30日的资产负责表显示:在2012年9月28日股权转让前,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总共为6629303.45元,分别为:其他应收款5466977.4元,预付账款:1162326.05 元。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总共为17362457.23元,分别为:应付账款960.71元,预收账款:2450073.1,应付工资157036.84元,应付税金8510.18元,其他应付款4745876.4,长期借款100000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承担规定,2012年9月28日前,乙和丙享有的债权共为:6629303.45 60%=3977582元,乙和丙承担的债务共为:17362457.23 60%=10417474元。另外,和平实业有限公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协议书,合营,股权,转让,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书(一)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word版)_计算机软件及应用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股权转让协议(word版)_计算机软件及应用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有下列各方于 协议方: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日在乌鲁木齐市沙区签订担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有下列各方于 协议方: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日在乌鲁木齐市沙区签订担 保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于: 1. 莫莫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 注册地中国莫莫 市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000,目前注册资本和实 收资本均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经营范围为: 锰矿开采, 矿产品购销。 2. 甲方为莫莫公司的 85%股权所有人:截本协议签订日,甲方 已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之规定, 合法拥有该公司真实、 完整的权利。 3. 甲方希望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

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國大陸案例:股權轉讓協議實質上是採礦權轉讓,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昆民四初字第150號 原告張友童 被告梁棟 第三人昆明東迪礦業有限公司。 原告張友童訴被告梁棟股權轉讓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7年6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9月25日、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昆明東迪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迪公司)的申請,追加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馬正蘭,被告的委託代理人馮澤、龔建京,後變更的委託代理人樊巍、角永祥,第三人東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仕強、李清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2005年8月16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東川區湯丹鎮灑海村猴子坡鉛鋅礦90%的股權轉讓給被告,被告應支付價款人民幣900萬元。同年8月18日,雙方又簽訂《昆明市東川區湯丹鎮灑海村猴子坡鉛鋅礦股權轉讓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原告放棄剩餘的10%的股權,全部歸被告所有,且不再增加轉讓價款。協議簽訂後,被告支付了100萬元的首筆轉讓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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