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机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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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机购销合同,本院认为:新欣采石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圆锥破碎机购销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新欣采石场已按约交付了货款85万元,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卖方,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应承担圆锥破碎机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的义务,但被告未出庭举证证明该圆锥破碎机已经验收合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该圆锥破碎机质量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新欣采石场对被告提供不合格的圆锥破碎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事实上,被告也没有将合格的圆锥破碎机交给新欣采石场使用,使新欣采石场无法实现合同目

破碎机购销合同,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

破碎机购销合同,原告:陈◑◑,女,1961年10月◑◑日出生(身份×号码为3302271××××××××180),汉族,宁波市鄞州高桥新欣采石场业主(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海×区高×路129弄2×号61×室。委托代理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桥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为与被告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09年1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本案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起诉称: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被告订购MSC300圆锥破碎机一台,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时间、产品质量的验收标准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

破碎机购销合同,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海。委托代理人: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耒阳市松裕化工厂(原耒阳市超白化工粉体厂)。法定代理人:何浩基。委托代理人:陈知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矿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廖贻勇。委托代理人:赖盛光。委托代理人:莫啟文。上诉人陕西华◑◑◑◑◑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松裕化工厂(下称松裕化工厂)、广西壮族◑◑◑◑◑矿山机械厂(下称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2009)灵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栋、被上诉人松裕化工厂的委托代理人陈知明、被上诉人矿山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赖盛光、莫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原耒阳市超白粉体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clxm系列新型超细磨机8台,每台单价20万元,共计货款160万元。供货地点为广西壮族◑◑◑◑◑矿山机

破碎机购销合同,7月11日,物资集团与德国蒂森克虏伯公司签订破碎机采购合同,合同金额逾2400万元。该设备是供神新能源公司生产所需,是露天煤矿设备,此次采购合同的顺利签订不仅为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安全及时的保障,同时也为物资集团与蒂森克虏伯公司的深入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蒂森克虏伯公司作为德国工业巨头,由蒂森股份公司和克虏伯股份公司于1999年3月合并而成,曾为欧洲钢铁工业和机器制造业做出杰出的贡献,是德国重工业的缩影。其客户遍布世界150个国家,拥有超过47000名员工,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地。

破碎机购销合同,从矿机市场部获悉,新疆某煤矿集团与郑州矿机8月份签署PCF方厢式破碎机购销合同,9月中旬,鞭炮齐鸣,PCF系列方向锤式破碎机发货仪式在矿机厂区举行。这是郑州矿机继7月份成功销往新疆某大型电石生产项目9台颚式破碎机以后的又一次大型业务。 PCF方箱锤破碎机发货 PCF方箱锤式破碎机发往新疆地区 新疆不仅有茫茫大戈壁滩、甜美可口的葡萄干、哈密瓜,更有储量丰富的煤炭、石油等矿藏!新疆茫茫沙海的煤炭以储量大、煤质好而闻名世界。金秋十月,郑州矿机为新疆某煤炭矿业集团设计的PCF系列方箱锤式破碎机正式投入使用。在高负荷的作业环境中,PCF方箱锤式破碎机以其优异的品质,稳定的性能,以及高效率的生产,为该集团的煤炭生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方箱锤式破碎机背面效果 矿机PCF系列方箱锤式破碎机节能高效、生产效率高、坚固可靠、维修率低等特点,在煤炭工业、化工行业等获得了大量的应用。 本文由郑州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禹致远编辑,如需转载,请注明破碎机

破碎机购销合同,【案例标题】上诉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松裕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文文号】(2010)【审判法院】桂市民终字第2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日期】2010-12-17【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上诉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松裕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市民终字第2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2010-12-17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 委托代理人: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耒阳市松裕化工厂(原耒阳市超白化工粉体厂)。 法定代理人:何浩基。 委托代理人:陈知明。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矿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廖贻勇。 委托代理人:赖盛光。 委托代理人:莫_U文。 上诉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松裕化工厂(下称松裕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矿山机械厂(下称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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