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设备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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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设备购销合同,摘要:宋鹏明、程海山、山东名世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铄鑫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鹤民立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名世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兖州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铁北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善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铄鑫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宋0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程1X},男,1976年9月5日出生。 上诉人山东名世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铄鑫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8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提货地点为兖州,因被上诉人未支付下欠货款8.8万元,上诉人已于2010年9月在兖州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所诉的设备质量问题仍属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纠纷,后立案的山城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兖州法院合并审理;2、被上诉人为达到在原审法院诉讼的目的,才把其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程1X}起诉为

矿设备购销合同,五、技术要求六、质保内容及质保期石场设备购销合同甲方:电话:乙方:湖南龙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电话:0746-4726388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的施工进度,如果因为甲方或天气原因耽误乙方施工,则按实际耽误的时间顺延交货期2喂料机侧板为钢板,底板为钢板, 10#槽钢补强,与PCS1214碓磕式双功能破碎机配套设计,电动机为15KW调速电动机电动机为22KW-4,六乙方在甲方现场施工的工人技术人员的食宿均由甲方负责现场安装所需吊装设备氧气乙炔电源电焊机电焊条均由甲方负责,所有现场油漆由甲方负责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但由于甲方放炮塌方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展开

矿设备购销合同,太矿集团与科马干姆公司签订型钢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人民网太原7月27日电(记者竹青)近日,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危地马拉科马干姆公司签订一条型钢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据了解,虽然城保和新农保针对不同的社会人群,镀锌管,此次合作是国内装备制造业打入中美洲地区的型钢生产线设备供货合同,实现了冶金产品在中美洲市场零的突破。据悉,本次合作合同金额539,吉林无缝钢管.8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00多万元。生产线总长294米,设备总重量1600多吨。主轧线上全部新购买设备均由太矿集团供货,包括轧机机组、减速机机组、全套冷床、精整区轧机机组、以及润滑、液压、干油设备等,交货期8个月,16MnDG低温管。届时,该生产线将年产60万吨型钢,包括H钢、工字钢、三角钢、槽钢等,一改中美洲地区没有型钢生产的历史,科马干姆公司亦可一年收回投资。据了解,太矿集团是我国冶金设备的主要生产厂家。自1983年研制出我国台高速线材轧机,分别为酒钢、天钢、太钢、昆钢、邯钢等国内钢铁企业制造了50多套成套线、棒材轧机。先后向菲律宾、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印度、泰国等国出口了线材轧机、无缝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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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设备购销合同,,铸钢链轮太矿集团与科马干姆公司签订型钢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人民网太原7月27日电(记者竹青)近日,40CR圆钢,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危地马拉科马干姆公司签订一条型钢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据了解,此次合作是国内装备制造业打入中美洲地区的型钢生产线设备供货合同,实现了冶金产品在中美洲市场零的突破。据悉,本次合作合同金额539.8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00多万元。生产线总长294米,设备总重量1600多吨。主轧线上全部新购买设备均由太矿集团供货,包括轧机机组、减速机机组、全套冷床、精整区轧机机组、以及润滑、液压、干油设备等,交货期8个月,螺旋钢管重量表。届时,七大板块遍地开花,该生产线将年产60万吨型钢,包括H钢、工字钢、三角钢、槽钢等,一改中美洲地区没有型钢生产的历史,科马干姆公司亦可一年收回投资。据了解,太矿集团是我国冶金设备的主要生产厂家。自1983年研制出我国台高速线材轧机,分别为酒钢、天钢、太钢、昆钢、邯钢等国内钢铁企业制造了50多套成套线、棒材轧机。先后向菲律宾、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印度、泰国等国出口了线材轧机、无缝钢管轧机、纵剪机组、矫

矿设备购销合同,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与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贵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254号,电话:0731-86264307。法定代表人:陈大年,职务: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丹竹镇高塘村,电话:0775-7865598。法定代表人:曾长云,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因与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 一审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人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不服一审判决的、二、三、四项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二、三、四项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上诉人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等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和错误,适用的部分法律不当和错误

矿设备购销合同,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提交日期:2014-08-13 18:21:47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刚,系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培进,系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军谊,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 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属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上诉人加工设备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属焦作市山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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