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采石场整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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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采石场整套设备,【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1、物体打击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化,采用 一面墙 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

小型采石场整套设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2010 07 19 13:30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分析蒋勇(河南省地质工程院 驻马店 463000)摘 要 小型露天采石场大部分多为私营企业,分布广,基础差,生产规模较小,开采技术落后,而且农民工居多,文化水平低,重视安全工作的程度不够,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生产率极低,加上一些矿山业主重经济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占很大比列,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要领域。本文主要分析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和管理建议。关键词 事故类型 原因 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大部分多为私营企业,分布广,基础差,生产规模较小,开采技术落后,而且农民工居多,文化水平低,重视安全工作的程度不够,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生产率极低,加上一些矿山业主重经济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占很大比列,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要领域。一、主要事故类型1、物体打击 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2、坍塌事故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化,采用 一面墙 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掏底开采不能将上。

小型采石场整套设备,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章 总 则 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小型采石场整套设备,小型露天采石场常见事故隐患及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在身边 主办: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现场安全管理、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生产环节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生命,以及生产设备构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本期将着重介绍采石场常见的事故隐患及有效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常见事故隐患 (一)边坡不稳定:由于开采方式与方法不当,造成边坡过高、过陡,危石、浮石没有及时清除,或存在不分段开采、或从台阶下“掏采”现象,或由于矿石稳固性差或地质结构变化,在凿岩、爆破震动、雨水冲刷、强劲风流等外力作用下,引起边坡垮塌、滑坡等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 (二) 爆破: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在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等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操作,由于导火索火起爆、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飞石伤人、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危及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 (三)高处坠落:在开采作业面上进行开采、爆破前穿孔、装药、点炮起爆等作业中,由于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完备或损坏等原因,造成作业人员坠落等危及人员身体和生命安全的危险因素。 (四)触电:在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压、电气设备等方面选用与所处的环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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