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采砂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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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采砂埸协议书,常山县采砂办对签署限期处置协议书的五家采砂场给予供电 发布时间:2013 05 20 08:47:24 作者:记者: 杨明 通讯员: 黄宇 5月17日下午,常山县采砂办和供电局工作人员先后来到青石、招贤等乡镇,对签署了限期处置协议书的五家采砂场给予供电。 从5月10日开始,常山县采砂专项整治进入限期处置和规范整顿提高阶段。根据《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工作方案》的规定,常山县对不符合采砂规划的17家制砂场纳入限期处置阶段,要求5月10日进行审报,限期处置时间不超过7月31日。这次给予供电的五家砂石场都按照相关规定,签署了限期处置协议书。 县采砂办副主任严良京:总共有五家砂场进入限期处置实施送电,一个是吴金木砂场,个是子杨砂场,第三个是胡樟福砂场,第四个是祝瑞娟砂场,第五个是伟方砂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纳入限期整治的五家砂场进行监督。目前,常山县已经制订出台了《规范化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要求在采砂场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防止来源不明的砂石原料进入场地;建设采砂沉淀池,少经过三级以上沉淀,防止制砂、洗砂产生的污水直排河道;砂场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砂场,确保砂场安全、清洁生产。同时,制砂场要通过乡村两级和环保、安监、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联合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采砂场由采砂办发放采砂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然后由供。

承包采砂埸协议书,A于2002年3月4日与杜浔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杜浔经管委)签订了《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约定A承包杜浔镇防沙场土地面积800亩(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进行采砂。合同约定每开采一亩面积的沙地承包款1000元。2004年 8 月11 日,杜浔经管委实际移交给A用地面积377.3亩。2003年元月1日、2004年2月3日,B分别与C厂、D厂签订协议书,将A承包的上述部分土地发包给C厂、D厂采砂,构成侵权。为此,原告A于2005年3月14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的合同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种观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为《杜浔镇防沙场采矿合同书》,但实际上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理由如下: 1、合同内容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本案合同双方A与杜浔经管委以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为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而非采矿权。虽然A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进行采矿,但合同目的并不是合同的标的。A与。

承包采砂埸协议书,[导读]2009年7月起,涿州掀起“治砂风暴”,对河道采砂企业全面整顿。而部分砂石厂老板称,他们是当年涿州政府招商来的企业,与当地签有承包协议,“这种出尔反尔的行政方式,有何公信力可谈?”6月10日,一处被强制拆除的砂石厂。本报记者 杨杰 摄拒马河附近的村庄公路上,运输砂石的大货车排队行驶。本报记者 杨杰 摄暴利与采砂失控砂石厂老板们一夜暴富,村民们却发现道路毁了,土地沙化了,双方由此冲突不断6月21日下午,沿涿州涞水段公路,向拒马河河道方向走,越来越多的运砂车飞驰而过。扬尘弥漫,路面上随处可见坑洼。“国家明文规定,55吨以上的车不允许上路,你看看这些车,哪一辆不在100吨以上,什么路轧不坏?”一名涿州当地砂石厂老板说,涿涞路是涿州连接京津的一条省级公路,因超载车长年运行,路面千疮百孔,每年车祸频发,“不到两年要修一次路”。随着砂石价格逐步攀高,更为面目全非的,是拒马河。“一个规模一般的砂石厂,能产价值20多万元的砂石。一个成年人用铁锨挖一晚上能赚个三四百块。砂石厂白天黑夜不停挖。盗采的人也越来越多。”家在河道边的涿州本地采砂老板孙东明说。今年6月23日,涿州市砂石监管治理办公室主任金峰介绍,按国家规定,每年汛期不能采砂,并且河道采砂有严格标准,但许多企业都在违规采,挖的深度和宽度远超规定,甚将河道挖出几十米的深坑。许多人一夜暴富。据传,一个外地砂石厂老板采砂不到一年。

承包采砂埸协议书,乙方:甘肃鸿塔矿业有限责任甲、乙双方承包采砂项目,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已取得玉门市玉门东镇周兴明砂厂的采砂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采矿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允许乙方在上述砂厂内承包采砂。二、乙方采砂所需机械、厂房等设施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行投资,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三、乙方承包采砂期限自2011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在此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采砂场转包他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整。四、在2011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承包采砂期间,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部分承包费20000元整(注:一次结算时,乙方从甲方提取的砂石料款中扣除),从2011年4月1日以后,乙方按每方砂石料提取1.5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数量由甲方派人会同乙方人员每日从砂石料场拉出砂的车数和方数料单为准。2011年4月1日以后的承包费每5000立方米结算一次。乙方若拖欠承包费,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销售砂石合同,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第1/18页。

承包采砂埸协议书,[]沙场经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 名称 为准。 案情 漳浦县隆兴有限2002年3月4日与漳浦县杜浔镇委员会(下简称杜浔经管委)签订了《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约定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承包杜浔镇防沙场土地面积800亩进行采砂,合同约定采砂范围为东后姚村林地,西湖里村林地,南防护林带300米,北浔丰高优农业开发有限沟,同时约定承包期限五十年,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必须办理林业砍伐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开发,每年1月1日预缴承包款人民币3万元,每开采一亩面积的沙地承包款1000元,当年12月31日结算,按实际开采动用的面积核实承包款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于 2002年3月6日向杜浔经管委交纳承包金人民币3万元。2002年5月16日,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经核准许可变更为隆兴。2004年8月11 日,杜浔经管委实际移交给隆兴用地面积377.3亩。2004年9月4日隆兴又和杜浔经管委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因移交给承包方面积比原合同少,发包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防护林带300米宽改为200米宽,可利用土地面积100亩一并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管理,承包方必须按原合同条款规定。 2003年12月23。

承包采砂埸协议书,湖 南 省 株 洲 市 芦 淞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7)芦经初字第23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运秋,男,一九六○年十二月五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采砂厂职工,住株洲市塔村23栋3门306号。 委托代理人陈迪峰,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武,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地址:株洲市建设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凡,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孟良,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轮运总干部,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男,一九五七年八月三日生,汉族,济阳市人,系株洲轮运总法律顾部室干部,住株洲交通配件厂宿舍5栋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运秋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迪峰,共武和被告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的委托代理人袁孟良、欧阳天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运秋诉称,我与被告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签订了自卸自航驳经营承包合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我承包的采砂厂一号自航自卸驳从(自祁庙)五号挖砂船受载上行,下午三时许,船行石峰水域(冰厂桥梁厂中间处)时,因右舵柄卸扣脱梢,舵效失灵,致使船舶倾覆沉没,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36725元。因我在承包期内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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