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矿山都有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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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矿山都有哪些手续,【 】导读: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那么,探矿权新立登记需要哪些条件?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探矿权新立登记需要的条件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行政审批(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其他情形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 1、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2、国务院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探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申请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2、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3、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

新开矿山都有哪些手续,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答: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2、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判机构批准;3、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产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通讯员:赵宏岩/昌县国土局。

新开矿山都有哪些手续,⑴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⑵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⑶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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