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石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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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石场协议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棠生,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圩永安路9工区A座金伟楼301房。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洪本,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云郭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安,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建设一街2号303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江,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天养,该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蔡明礼,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西社村芝兰里4号。 原审第三人劳允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塘中居委。 原审第三人陈国让,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奇石村六巷5号。 上诉人叶棠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544 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28日,被告叶棠生与两原告郭洪本、陈德安签定了《石场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同意两原告投资30万元参与经营广西小平阳龙头山石场,期在1月底前投入10万元,期在3月18日前投入20万元;如两原告期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被告。

开采石场协议书,东方8月20日消息:每年50万元承包费的招标合同竟输给了每年只有6667元的廉价合同?前日,曾引发梅县松口镇蓬下村村民集体上访的石场合同纠纷案,经省检察院抗诉后,在省高院开庭再审。庭上,梅县松口镇蓬下村村委会多名村民与被申诉人杨元尊在法庭当庭对质,石场开采权究竟归谁展开了激烈辩论。 突然冒出的转制协议 据蓬下村村委会辩护律师介绍,蓬下村石场是1990年之前梅县松南公社理石场划给松口镇蓬下大队的露天生产石场。1998年,蓬下村村委会与村民杨元尊签订了《蓬下管理区承包石场开采生产合同书》,杨元尊依照合同可开采石场10年,每年承包费用3万元,有效期2008年1月30日。2008年,蓬下村委会领导班子改选,新成立的村委会想石场开采重新招标,新招标的石场每年承包费为50万元,承包期为20年。 杨元尊没有理睬新的招标方案,而是突然拿出一份2003年的转制协议:原来,2003年7月,蓬下村委会根据“镇村干部联席会议”决议,与杨元尊、杨钦泉签订《篷下村石场转制协议书》,协议书上说明:原村石场转制为民营企业,转制时间为30年,即2003年2033年,杨元尊只需一次性补偿蓬下村集体20万元。这时村民才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存在。新村委会依照《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2003年签订的转制协议书无效,并请求交还石场开采权。 1000万败给20万 2009年6月,梅县法院。

开采石场协议书,冯律师您好,有个事咨询您一下,是A有一个石场8万卖给B,B12万卖给C,A和D因为石场有纠纷,但是A的手续是全的,D无理取闹说场是自己的,导致C不能正常进行开采,C上述到法院要求解决合同的四,A有山地的山照,可以证明是A的,法院会是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啊!那么C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开采,该如何解决啊!。

开采石场协议书,为了满足建筑业的需要,加快经济发展,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采石场地点、面积和四范围 1、甲方同意乙方继续经营座落在本场21 队北面的采石场。 2、采石场占地面积5.5 亩。 3、采石场四范围:东龙眼地;西91—5 林段;南91—4 林段;北91—5 林段。 二、经营期限 经营期为三年。即从二00 六年一月一日起二00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管理费及付款方式 1、乙方每年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管理费(2000 元)。二00 六年的管理费(2000 元),应于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经营,自费办齐经营相关手续,即应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临时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石场。 2、乙方必须负责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作业的全部责任,从爆破、开采施工、石头运输等环节,若有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和爆破有关规定,每天爆破时间要与周边单位领导和周边职工群众预定好,爆破时要提前鸣号提醒周边来人,杜绝因爆破而发生的事故。 3、乙方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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