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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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采石场,晚报讯(记者胡俊杰)近日,恩施市大龙潭村一采石场业主来电询问本报,他2005年来到大龙潭村开办采石场,手续都已办好。但近村里要向其收取1000元的“有偿服务费”,由此他想知道村里收取这笔费用有何依据?另外,平时在村民爆站开时,每套民爆站又多收了5元钱,请问这合法吗?接到读者来电后,记者此事向大龙潭村党支部书记朱炎利和村主任庄永海了解情况。朱炎利向记者出示了2001年4月 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213号令———《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民爆站应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各种服务方式与项目的服务费用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合理收取必要的服务费。”他告诉记者,收取服务费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一、采石场车辆对村级公路的损害;二、村里民爆服务站为采石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费,多收的5元钱是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工本费,票据是民爆站从派出所买出来的;三、村里为采石业主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和服务;四、负责采石场与周边村民发生的纠纷的调解。朱炎利还告诉记者,物价部门所核定的标准要远远超出采石业主的承受能力,村里收取1000元的服务费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所开票据由恩施市经管局提供,并加盖有村级经济合作社的印章。(络编辑:小枚)。

开办采石场,导读:文章主要提供合伙借款开设工厂,到期拒绝偿还被告上法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对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专题进行解读,当您遇到损害赔偿问题,可以进行收藏、浏览。 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以及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专业的站 为您提供损害赔偿方面的知识,如果您遇到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 韦卫兰、卢冀政两人合伙开办采石场,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共同好友借款30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两人耍赖拒不还款,被好友告上法庭。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缺席判决被告韦卫兰、卢冀政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建安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5日起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建安与被告韦卫兰、卢冀政三人系好友。2012年3月24日,被告韦卫兰、卢冀政以开办采石场资金收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建安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期一年,即从2012年3月24日2013年3月24日。当日,被告韦卫兰、卢冀政向原告黄建安出具了借条。然而,还款到期后,原告黄建安多次找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黄建安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法院,将韦卫兰、卢冀政推上了被告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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