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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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转。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 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处理。 1.拟建(新建)、在建项目的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 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以采用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之后的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和。工程费用可按具体项目(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分类,其他费用按其投资金额分配到上述具体项目分类中。上述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的。 同时,对不具备上述取值依据的资料或上述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估算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估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估算法 式中: I 评估对象矿山估算的固定资产投资; Id 参照的类似矿山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A 评估对象矿山生产能力。 运用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估算法应注意的问题: ①作为参照物的矿山生产能力与评估对象矿山的生产能力应比较,且工程要具有可比性。 ②公式本身没有考虑不同时期建设造价的变化,在估算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③同类矿山因区位不同会造成投资的较大差别,这一点在估算时要加以充分考虑。 (2)生产规模指数法(即0.6指数法) 式中: I1 评估对象矿山估算固定资产投资; I0 参照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 。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 评估对象: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 评估目的: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T45120080402005136)于2012年2月到期,现处于保留期。该矿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取得勘查许可证,现已转给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因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拟对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增资扩股,需要对该矿所属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详查探矿权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该探矿权在本评估报告所述的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2年11月3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截评估基准日2012年11月30日,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309.31万吨,本次评估利用矿区范围内可采储量216.80万吨;生产规模6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约3.8年;产品方案:合质金99.9%;折现率为9.25%。 评估结果:本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和了解本评估对象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228.21万吨储量对应的评估价值为4805.41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零伍万肆仟壹佰元整。 评。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目前处于从行政管理模式向行业自律管理方式的过度阶段。 国土资源部是矿业权评估机构、人员、业务的管理机关。 已经成立“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6 年10 月20 日,国土资源部 以”国土资厅函[2006]539 号”文件,将资格资质管理、技术服务体系 建设等工作移交。  报告审批:  采矿权: 现行制度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确认。 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范围包括:①部一级发的采矿证;②股票上市的矿业权;③招标出让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 省级国土部确认的范围(属于委托确认,除上述之外的全部)。  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管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6 号)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5 号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臵工作由部负责;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臵情况报国土资源部1。  矿业权处臵与价款会计处理 一)处臵 矿业权处臵方式有:  出让  转让  合资  租赁 等 【基本与土地使用。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 委托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要 广西金土评报字[2012]第1208号 评估机构: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 评估委托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 评估对象: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 评估目的:广西田东县那都矿区金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T45120080402005136)于2012年2月到期,现处于保留期。该矿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取得勘查许可证,现已转给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因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拟对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增资扩股,需要对该矿所属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详查探矿权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该探矿权在本评估报告所述的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2年11月3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截评估基准日2012年11月30日,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309.31万吨,本次评估利用矿区范围内可采储量216.80万吨;生产规模6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约3.8年;产品方案:合质金99.9%;折现率为9.25%。 评估结果:本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和了解本评估对象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中國大陸案例: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合同,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令後果 其他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昆民四初字第159號 原告(反訴被告)許穩勝 被告(反訴原告)賈繼勇 被告(反訴原告)昆明祥發機械化工程有限 許穩勝訴賈繼勇、昆明祥發機械化工程有限(以下簡稱:祥發)其他股權轉讓侵權糾紛以及祥發、賈繼勇祥發、賈繼勇其他股權轉讓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7年7月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2007年10月30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穩勝及其委託代理人榮志偉、魏思部,祥發、賈繼勇共同的委託代理人堯宗梁、廖孝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穩勝起訴稱:許穩勝與祥發法定代表人賈天祥、賈繼宏等人經反復協商,於2004年10月22日、27日,在富源縣墨紅鎮法律服務所的主持調解下,簽訂了《江浪煤礦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書》,並由雲南省******進行了公證。協議書對富源縣墨紅鎮江浪煤礦一號井的開採、經營、管理權、礦山的設施設備、物品、有關票據、風險金、轉讓價款、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上述協定簽訂後,許穩勝按照約定,將煤礦的各種證照作了變更,祥發、賈繼勇取得合法證照和經營手續後進行了正常經營。但祥發、賈繼勇在僅支付了轉讓金人民幣506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摘 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了1项会计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存货、固定资产等一般业务准则为主线,兼顾了石油天然气、生物资产等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涵盖了企业绝大部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7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规范了油气开采各阶段的会计处理活动,明确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勘探支出的资本化以及油气资产的折耗方法。对于油气之外的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煤矿、非金属矿等其他矿产采掘业的会计核算,也有指导意义。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其他矿产资源采掘业的会计准则,各企业主要依据的还是财政部,199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会计核算。本文“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对新准则的学习,谈一谈个人的想法。。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我国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基本特征是"正列举",即凡是列举在税目中的要缴纳营业税,没有列入税目中的不缴纳营业税,而探矿权、采矿权未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造了一批"资源富豪",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的现状与其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不相适应,为此,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笔者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例,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以下简称"2011年47号公告")相关规定,财税〔20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分析。 一、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被明确要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政策通常有两类,一类是过去应该按此办理,但是政策不明确,发文予以明确的;一类是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否定或变化。 财税〔2012〕6号文件属于类情形。在2012年2月1日之前,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而财税〔2012〕6号文件是明确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要缴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其政策渊源分析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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