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露天采石场需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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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露天采石场需要的手续,发文单位:广州市劳动局 文 号:穗劳安字[1997]7号发布日期:1997 6 10执行日期:1997 6 10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农场局、市乡镇局、市石场垦复总、市司法局、各露天采石场: 现将《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所有露天采石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准采证》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具备露天开采石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准予开采的资格证。 第四条 凡新办或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应按照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安全准采证》手续。属市政府列入关闭整治的露天采石场或年产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石场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发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领取或年审《安全准采证》时,应填写《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审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石场承包合同书和合同公证书; (三)企业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承包者的《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四)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炮工等)有效证件; (五)办理《安全准采证》年审,石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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